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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房地产估价行业诚信联盟章程
2019-04-02 17:26

(2013年2月28日修订)


  自1994年国家建立房地产价格评估制度和房地产价格评估人员资格认证制度尤其是2000年房地产估价机构脱钩改制以来,我省各估价机构及广大房地产估价师不断加强自身建设,在竞争意识、服务意识、学习意识及行业形象等方面有了明显提高,其中房地产估价行业自律和估价报告质量方面在全国具有一定的影响,对活跃房地产市场起到了积极作用。但随着估价机构及估价从业人员的不断增多,房地产估价领域竞争日趋激烈,估价行业风险逐步显现。如果不加以规范、不能有效引导市场,其结果必然导致恶性竞争加剧、服务质量和行业形象下降,引发行业风险。为树立行业正气,规范房地产估价市场行为,维护行业有序健康发展,促进估价机构规避风险,避免恶性竞争,维护成员利益,经过行业内市场行为比较规范、具有一定规模和实力、市场认可度较高的机构共同协商,一致同意成立河南省房地产估价行业诚信联盟,制定以下章程并共同遵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联盟严格遵守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自觉接受河南省行业主管部门的管理和河南省房地产估价师及经纪人协会的指导。

  第二条 联盟宗旨:倡导诚信理念,引导诚信行为,推动诚信建设,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快速发展;各成员单位协调一致共同把联盟建设成一个开放、规范的行业平台。


第二章 联盟成员

  第三条 联盟成员自律

  (一)联盟成员一致承诺,从提高估价报告质量、优化服务上吸引客户展开竞争,坚决不竞相降低收费、迎合委托方要求评估。联盟成员一致行动,维护统一的、规范化的行业收费水平,坚决杜绝随意性、混乱性,保证行业健康发展。

  (二)联盟成员一致承诺无论出现任何情况,均不相互诋毁,要承认对方的专业性及规范性,承认对方是联盟成员。

  (三)联盟成员在宣传业务时,只讲自身优势及行业的规范性,不允许讲其他单位的劣势,共同提高行业的知名度,共同促进社会对估价行业的认可度。时机成熟时,在媒体上进行联合宣传及行业知识普及教育;共同与联盟外不规范及违法操作行为划清界限;共同避免联盟外违法事件的影响波及联盟成员单位。

  (四)联盟成员负责人要将宣传口径贯彻到每一位估价专业人员及营销管理人员。

  (五)联盟成员之间承诺不对联盟内部人才挖墙脚,更不能对联盟其他单位员工以高薪引诱,坚决杜绝对联盟成员人才竞相抬价、猎头。

  (六)联盟成员估价专业人员无论是在职或者已经离职,如果到联盟内其他单位应聘,要事先通过联络员互通信息,避免行业内问题人才的流入。联盟成员对问题人才的流出,应事先在联盟内通报。

  (七)联盟各成员要将信息交流与保守商业秘密有机结合,联盟尊重各成员业务创新成果及商业秘密。联盟成员一致承诺,一旦入盟,永久性保守联盟内商业秘密;即使退出联盟,也以自身信誉担保,保守联盟商业秘密。

  (八)联盟成员必须顾全大局、求同存异、步调一致,以自身的商业信誉做出担保,自觉遵守联盟章程,加强自我巡检,鼓励联盟其他成员对本单位进行监督。

  第四条 申请加入联盟,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认《河南省房地产估价行业诚信联盟章程》并严格遵守;

  (二)签订《河南省房地产估价行业自律公约》以来履约情况优良;

  (三)机构成立以来未受过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处罚;

  (四)近两年房地产估价报告抽查和估价报告技术鉴定中无不合格现象;

  (五)建立企业及执(从)业人员信用档案系统并无不良行为记录;

  (六)维护房地产估价行业形象,积极参加行业协会组织的各种活动。

  第五条 申请加入联盟程序

  (一)申请人提交入盟申请书,并提供相关证明资料;

  (二)联盟会议通过:联盟成员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获三分之二及以上成员同意并经签约后成为联盟成员;

  (三)联盟成员单位加入联盟后,经三个月考察期,成员单位确实按照本章程规范行为后,联盟颁发牌匾一个。

  

第三章 联盟组织机构

  第六条 联盟选举常务理事一名,理事若干名,每两年选举一次。

  第七条 联盟各成员单位指派一名综合协调负责人为联盟联络员。联盟联络员组成联盟秘书处,负责办理联盟日常事务。联盟秘书处各联络员原则上每月进行一次沟通,接受投诉、协调关系、解决问题。

  第八条 联盟各成员单位负责人原则上每三个月一次聚会,定期准时召开,会议由常务理事单位主持,通过高层交流、沟通信息,避免误解和随意性,加强自律,规范发展。


第四章 联盟日常事务管理

  第九条 联盟对成员单位“按单收费、低于标准六折收费、低质量报告”等三种行为实行“零容忍”。一旦发生,将采取自动退出、劝说退出、开除出联盟等方式处理。

  联盟成员退出后,三年内不得申请加入联盟组织。

  第十条 联盟在成员单位中建立“诚信保证金”制度。由成员单位交纳一定数量的保证金,违约后作为联盟活动基金并自动补足。

  第十一条 逐步建立联盟征信体系,并纳入政府或行业信用体系。建立“失信客户黑名单”、“失信员工黑名单”,进行内部信息资源共享,规避不规范行为,共同维权。

  第十二条 对联盟成员共同遇到的问题,通过联盟向有关部门协调,以维护行业利益和成员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 联盟成员如遇到有关部门检查,应积极协调,帮助讲解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做好配合。

  第十四条 联盟成员之间如遇争议或纠纷事件,应由联盟常务理事单位或争议之外第三方联盟单位牵头协调,协调不成的,交联盟会议共同协商、裁决,如果经三分之二以上联盟成员单位表决通过的裁定,所有成员单位必须无条件执行。

  第十五条 联盟成员联络员按月对各成员单位章程条款执行情况进行暗访、巡检和互检,对于违约事件通报联盟常务理事单位联络员,由联盟常务理事负责召集联盟会议共同协商裁决,对经三分之二以上联盟成员单位表决共同以文字形式认定的违约事件,当事方联盟成员必须在一周内更正,否则处以一万元违约金罚款作为联盟活动经费。

  第十六条 联盟成员如不交罚款或有三次以上违约事件,经三分之二以上联盟成员单位表决、共同以文字形式认定后,联盟有权将当事单位清退出联盟,并有权在媒体上发表声明,收回联盟成员牌匾。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章程经联盟各成员负责人签字、单位盖章后即生效,对各单位经营活动具有约束力,各单位必须在章程生效后两周内按照章程条款将各项工作调整到位。

  第十八条 联盟各成员单位负责人为本章程的落实第一责任人,负责在本单位对本章程进行学习、贯彻,对本单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积极纠正,加强自律,达到共赢。

  第十九条 本章程原件一式三份。政府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备案两份、联盟秘书处留存一份,其余各联盟成员留存复印件。今后新增联盟成员入盟时,可在本章程原件后签字、盖章,并由秘书处将复印件送至联盟各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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